一、濕拌砂漿儲存
施工現場宜配備濕拌砂漿儲存容器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儲存容器應密閉、不吸水;儲存容器的數量、容量應滿足砂漿品種;儲存容器使用時,內部應無雜物、無明水;儲存容器應便于儲運、清洗和砂漿存??;砂漿存取時,應有防雨措施;儲存容器宜采用遮陽、保溫等措施。
2、不同品種、強度等級的濕拌砂漿應分別存放在不同的儲存容器中,并應對儲存容器進行標識,標識內容應包括砂漿的品種、強度等級和使用時限等。砂漿應先存先用。
3、濕拌砂漿在儲存及使用過程中不應加水。砂漿存放過程中,當出現少量泌水時,應拌合均勻后使用。砂漿用完后,應立即清理其儲存容器。
二、干混砂漿儲存
1、不同品種的散裝干混砂漿應分別儲存在散裝移動筒倉中,不得混存混用,并應對筒倉進行標識。筒倉數量應滿足砂漿品種及施工要求。更換砂漿品種時,筒倉應清空。
2、袋裝干混砂漿應儲存在干燥、通風、防潮、不受雨淋的場所,并應按品種、批號分別堆放,不得混堆混用,且應先存先用。配套組分中有機類材料應儲存在陰涼、干燥、通風、遠離火和熱源的場所,不應露天存放和暴曬,儲存環境溫度應為5℃~35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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